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时间:2016.04.28 18:44(2004年8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9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4月22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加强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办理实效,现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
第一条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人大常委会相关视察、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的重要改进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审议意见的形成,应贯彻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目的明确,切实可行,既要有实质性的内容,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条 审议意见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统一,一般应立足于尚未引起报告机关重视,又确需解决的问题;或认为有必要交“一府两院”办理,但又不宜作决议或决定的重要意见、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必须紧紧围绕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由相关工作机构结合调查、视察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提出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交由“一府两院”办理。交办可采取会议交办或书面送达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章 审议意见的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为审议意见的办理单位。
第六条 办理单位按要求办理完审议意见后,要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时,其报告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两院”院务会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由县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县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根据审议意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负责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报告办理情况时,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办理审议意见的时限和要求
第八条 审议意见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十日内送交“一府两院”办理。
第九条 办理单位接到审议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在审议意见书要求期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对涉及面广,受客观条件、时间所限,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终止办理。
第四章 办理审议意见的督查和测评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关于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进行审议;在审议意见办理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对一些事关全局、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安排议程听取专题汇报,提出督办意见,以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
第十二条 在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专家委员会成员通过听取汇报、视察、抽查、专题调查等方式跟踪督办,并对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办理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常委会会议上现场公布。
第十四条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实行一报告一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即为审议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书面通知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将再次进行审议和测评。对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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