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2.05.26 08:20(1988年11月30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9月26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7月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2年5月17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当次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方可调整。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建议议程和相关事项,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与会人员应当围绕会议建议议程,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由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提前发出预告通知。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可以围绕建议议程,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并形成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经报请当次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职列席。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建议议程,经主任会议确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四)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
(五)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涉及公民重大切身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议案和事项时,可以邀请有关公民旁听。旁听的人数和有关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主任会议确定。会议期间,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问题时,应当增强透明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会议审议的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通知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制定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下年度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清单,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可召开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有关机关负责人或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的审议情况,由其召集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或者建议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交有关机关或者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准备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的视察报告、调研组的调研报告、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评议调研组的评议调研报告;
(三)被评议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
(四)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五)主任会议认为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报告。
有关报告材料应在会前十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事先听取汇报,并委托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提出初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申请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综合性或者专项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县长或副县长报告,也可以委托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主要领导报告,主要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其副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并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方式,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办理情况应当在四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测评未通过的,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新办理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和测评;测评仍未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审查,跟踪监督规划纲要、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部署、宏观经济政策、重大项目落实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强化对重要财税政策、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等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健全全口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财政预算经县人代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会议审议情况,汇总形成审议意见,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办理。县人民政府应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跟踪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四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通过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执行情况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可以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提出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回答。
询问的问题,应属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也可以是其工作报告中不清楚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掌握的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在征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一般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四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内容,应属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重大的、违宪违法的、不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需要质询的其它重大问题。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以及质询理由。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质询案应该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和时间,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补充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研组对质询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紧扣议题,抓住重点,简明扼要地表述自己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五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实行重点发言人制度,由分工联系审议事项或者直接从事过与审议事项相关工作、对情况比较熟悉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带头或者重点发言,提高会议审议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和决议、决定(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法规对表决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可改用举手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承办,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办理情况。
第五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名单、决议、决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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