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时间:2022.05.26 08:20(2013年4月2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2年5月17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担当,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参加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由本人向常委会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常委会办公室要将常委会会议的请假、出缺席情况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常委会公报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主动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一年内无故两次以上缺席常委会会议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积极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研,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提出工作建议,提高会议审议质量。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并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结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活动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团结,维护大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以律己,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常委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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