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一府一委两院”办法
时间:2022.05.26 08:19(2005年4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2年5月17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联系,确保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加强工作联系,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督质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汇聚高质量发展合力。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报告相关工作,说明有关议案,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清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并报县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可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议题计划讨论提出,也可由“一府一委两院”提请。议程草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一府一委两院”。“一府一委两院”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五日报送相关材料。对确定的议题,“一府一委两院”因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动的,应及时同县人大常委会联系调整。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报告和议案,事先应分别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县人民法院院务会、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对已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县人民法院院务会、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和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和研究讨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重大案件以及交办督办议案意见建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参加活动或列席会议,汇报有关工作,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就一些重要问题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介绍,“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做好工作。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府一委两院”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可以跟踪监督问效。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司法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审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或质询。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重大的审结案件,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听取专项汇报,决定是否交由原审判、检察机关或其上级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人大常委会收到拟任命司法人员有事实依据的违法违纪举报,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可能会影响其任职的,应暂缓任命,退回原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告情况。人大常委会收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的线索或举报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机关或所在地检察机关调查并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大代表来信、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信件和司法案件,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按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或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充分听取意见,主动接受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切实以强有力的监督质效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地。“一府一委两院”每年七月中旬、元月上旬,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上半年及全年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公布实施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也应抄送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系。联系的主要形式有: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联系;
(二)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系;
(三)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与“一府一委两院”有关负责人和部门的联系。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年度工作计划,对“一府一委两院”准备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要议题进行商议;
(二)商讨县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等有关重大事项及“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重要事宜,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代表所提的重要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进行安排、部署和推进;
(四)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评议意见、视察意见、专题询问等的研究处理情况;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对听取和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议案等有关准备工作进行协调和安排。
联席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筹办。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任后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每年安排1-2名副县长及所分管的3-4名组成部门负责人,安排1名“两院”副职,报告履职情况。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履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报告履职前两个月通知报告人本人及其所在机关或部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履职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报告履职后形成的评议意见,连同测评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反馈履职报告人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在我县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立法调研等活动时,“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安排准备好调研工作。在召开汇报座谈会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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