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26 08:18(2016年7月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17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强化对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履职记录是强化代表履行职务、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促进代表履职工作管理的需要;是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是代表任期届满,作为是否推荐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填写《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手册》(以下简称《履职手册》),建立代表履职档案,通过真实、全面地记载代表在任期内履行职务的情况,旨在强化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在填写《履职手册》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反映履职事实,不得虚报隐瞒。代表履职记录情况将作为对代表进行考核奖惩和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出席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情况。
(二)审议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决议决定的发言情况。
(三)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四)依法参加大会组织和安排的其他活动情况。
第五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应记录的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协助“一府一委两院”推动工作的情况。
(二)出席或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研和培训学习等各项活动的情况,以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参与“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室”的接待选民活动,向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述职,接受监督的情况。
(四)以代表身份参与社会民生事业的各项活动,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的情况。
(五)参加所属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情况。
(六)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第六条 代表履职记录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领导,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指导,各乡镇人大具体组织实施。履职记录原则上从当选代表后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年底由代表本人对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自行填写《履职手册》,交所属代表小组审核,代表小组组长加署意见后于12月底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填写评价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查。届终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收集、存档。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密切关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掌握代表的职务、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代表信息,确保联系渠道畅通。
第八条 各乡镇人大应以“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工作室”为平台,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倾听社情民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代表依法履职,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第九条 代表因病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活动的,在县内须书面请假,在县外的可以其他通信方式请假,并事后书面补假。书面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席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履职统计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采取发提醒函、约谈、劝辞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一)代表一年内无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将向代表发出书面提醒函,提醒告诫。
(二)代表经书面提醒告诫后仍未改正的;无故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或连续两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分团组会议上未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年内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少于应参加活动的三分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代表人事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原选举单位通报,督促其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三)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连续三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一年内无故不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超过应参加活动的二分之一的,应当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确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出现违法情况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代表在收集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时,遇涉及历史遗留、解决难度大、涉及部门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时,应将反映的问题形成代表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不能以个人身份向群众许诺或直接处理该问题。
第十四条 代表履职情况每年由县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的方式书面分别向全体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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