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时间:2023.09.19 15:46(2005年4月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1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6月29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法司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六)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的议题,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征求意见、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上年年底提出初步意见,办公室汇总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并通知有关方面。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联络、协调和安排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主任会议根据检查内容,决定组织实施的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执法检查结束后,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邀请当地的省、市、县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结束后,按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执法检查报告。
第九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明察暗访、实地检查、问卷调查、查阅卷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分析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向检查组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宣传和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及时汇总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
(五)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报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组织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机构整理汇总,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落实,认真改进工作,并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4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由主任会议决定,可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研究处理。
县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整改工作措施不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不满意的;
(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按有关规定转交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宜公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执法检查组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或者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三)向执法检查组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其他阻碍执法检查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内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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