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时间:2023.09.19 15:4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评议,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机构和组织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县人大常委会评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垂直管理工作机构。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可以是全面工作,也可以是专项工作。
第四条 工作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工作评议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确定议题,增强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以提升行政效能、促进公正司法、推进问题解决为目的。
第六条 评议全面工作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以及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部门职责、执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机关作风建设情况;
(六)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评议专项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构和组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第八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评议工作需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评议调研组。评议调研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部分省、市、乡(镇)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条 评议调研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评议活动的具体工作;
(二)收集、整理工作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综合整理县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
(三)起草评议工作报告,督查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评议调研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工作评议的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参加工作评议各项活动;
(三)认真审阅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积极开展调研和参加评议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对被评议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其他。
第四章 工作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工作评议的单位。被评议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的程序按照准备、调研、评议和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起草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组成评议调研组、制定工作计划;培训参加评议人员。
被评议单位根据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报告,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评议20日前分别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和评议调研组;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评议会议召开的1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
(二)调研阶段。评议调研组在被评议单位召开动员大会。评议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群众、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被评议单位所属机关、基层单位的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书面调研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于评议会议召开的7日前连同被评议单位工作报告一并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监察部门对工作评议所涉及的部门、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三)评议阶段。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评议调研组的评议调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评议意见由评议调研组负责综合整理,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印发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被评议单位。
(四)整改阶段。被评议单位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评议调研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整改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类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对“不满意”票数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重新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其整改情况报告,对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的,必要时报县委同意,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评议会议时,可以邀请县委、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等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测评投票。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发现工作评议所涉及的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可暂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被评议单位应积极配合评议调研组的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在接受评议时如实回答询问,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说明;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评议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责成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一)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不参加评议活动,或者拒绝接受评议的;
(二)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或整改不力的;
(三)阻碍评议调查或者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情况的。
第十八条 评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向县委报告,向县政府通报。涉及垂直管理部门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干扰评议工作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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