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时间:2023.09.19 15:4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县总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本级决算;撤销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县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草案和县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五条 全县总预算由县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乡(镇)政府预算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七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县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县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健全发挥咨询专家作用的制度和机制。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更好地发挥县人大代表的作用,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十条 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包括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状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重点内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县级全部国有资本,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数额,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基本状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情况等重点内容。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预算安排是否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进展,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状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重点内容。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一般债务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确债务限额、债务总额、债务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
第十三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编制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县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报送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县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财政政策措施;
(三)财力来源及构成情况;
(四)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和对下级财政(乡镇)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政府债务预算安排使用和偿还情况;
(七)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九)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六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上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二)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是否适当;
(四)财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有关专家参加。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
第十八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审查后,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四)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
(五)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价;
(六)对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七)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结果报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全县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安排对下级政府(乡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全县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乡镇)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在执行中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必须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征求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县人大代表、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并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有关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四)对县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五)对县人民政府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和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县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调整方案时,如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县人民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县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提交决算草案时应当一并报告政府性债务综合情况,列示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五)重大财政政策落实情况;
(六)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部门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并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可以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征求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县人大代表、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审查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对县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县本级决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针对县本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
第四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结转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九)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时,如提出询问、质询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决算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各部门的决算,抄送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改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调查;
(三)委托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项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单独作整改工作报告;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县司法机关报告移送审计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审计整改情况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求县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其它监督方式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讨论通过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预算决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和乡(镇)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预算决算决议情况;
(二)预算决算批复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四)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七)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八)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
(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十)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
(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三)向下级(乡镇)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四)政府举借债务情况;
(十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十六)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八)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十九)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
(四)乡(镇)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
(五)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六)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县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全面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反映全县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按月报送预算收支报表和财政收支简况,按季度报送上级转移支付、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和本级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部门预算执行、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实时数据和政策制度信息。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全县预决算信息梳理归类,摘要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通报。
第五十四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针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题调研,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就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决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上级政府增加的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日常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或作出决议。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价应用,每年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通报预算绩效评价开展情况。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审计监督,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专题询问会。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量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剂使用的,依法依规办理。
第六十二条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汇报,必要时,对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政府性债务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等进行专题调查、或者委托专项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工作需要时,可以介入财政和其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有关工作,了解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与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预算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的作用。
第六十五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和经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政府采购情况,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进行预算调整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由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批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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