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时间:2023.09.19 1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案处理程序,保障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询问、质询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询问、质询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询问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也可以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询问可以由一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七条 提出询问的内容,应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
第八条 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征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把涉及改革、发展、民生、稳定、社会热点的报告或议案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听取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询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议题,开展专题询问。
第十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根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拟提出询问的,应将拟询问的问题及时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转交受询问机关。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询问,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
第十二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对回答问题情况不满意或不理解的,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应抓住关键和要害问题。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应直截了当,实事求是。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十日内,由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会议审议意见和询问所提问题,形成专项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受询问机关研究办理。
第三章 质询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会议正在审议的议题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质询案:
(一)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五)经两次审议和测评未通过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报告中的相关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十八条 质询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以及质询的理由。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提质询案。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前统一交议案组,经议案组提出处理意见后,提请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应在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以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席团、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提质询案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经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席团、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席团、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提质询案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询问、质询范围:
(一)属于询问者、质询者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涉及受询问机关、受质询机关负责人个人隐私的问题;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
(四)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第二十七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质询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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