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时间:2023.09.19 16:05
为了加强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现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议意见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视察、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的重要改进意见。
第二条 审议意见的形成,应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目的明确,操作性强。
第三条 审议意见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统一,立足于尚未引起报告机关重视,又确需解决的问题;或认为有必要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但又不宜作决议或决定的重要意见、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必须紧紧围绕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由相关工作机构结合调研、视察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提出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交办可采取会议交办或书面送达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章 审议意见的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为审议意见的办理单位。
第六条 办理单位按要求办理完审议意见后,要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审议意见办理所做的工作;
(二)为落实审议意见所采取的办法和措施;
(三)对存在的问题解决的进度或者结果;
(四)对所提建议采纳吸收的情况,没有采纳吸收的说明和理由。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二)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一般情况下,采取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的方式。采取其他两种报告形式,需由主任会议决定。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时,其报告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议、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向主任会议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办理审议意见的时限和要求
第九条 审议意见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十日内送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条 办理单位接到审议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在四个月内办结。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受客观条件、时间所限,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终止办理。
第四章 办理审议意见的督查和测评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进行审议;在审议意见办理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对一些事关全局、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听取专题汇报,提出督办意见。
第十三条 在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专家委员会成员通过听取汇报、视察、抽查、专题调查等方式跟踪督办,并对办理情况提出督办意见,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办理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现场公布。
第十五条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实行一报告一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即为审议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书面通知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将再次进行审议和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第十七条 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测评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回头看”和监督性调研活动,了解掌握办理成果巩固深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6-2024 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7002246号-1 甘公网安备62112202000057号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县门街1号 邮编:74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