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时间:2023.09.19 1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就本县各方面工作,代表一人或多人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县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与受理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本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七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注重质量,实事求是,一事一议,事由清楚,内容具体。
代表提出建议一般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工整规范书写或打印,由本人填写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特殊情况下,代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提出建议,以电子文档方式提出的,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第八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还可以由代表团提出。代表一人提出与多人联名提出的建议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联名提出的,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附议,并提供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代表团提出的,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不属于本县有关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四)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及学术探讨的;
(五)属于广告宣传和产品推介的;
(六)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的;
(七)没有实际内容的;
(八)其它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表建议受理,受理交办机构应当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代表联系并告知其撤回。
第十条 代表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客观地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各乡镇人大,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代表所在代表团负责收集登记,统一送交大会议案组处理。
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在提交书面文稿的同时应尽量提供电子文档。代表本人提供电子文档有困难的,所在乡镇和单位应提供相关支持。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登记,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议案组负责;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要求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议案组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单位办理。
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涉及县人大常委会的,交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办理;涉及政府工作的交由县人民政府办理;涉及监委、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交由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后一个月内,召开交办会议,转交相关承办单位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办理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确定承办单位;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属于监委、法院、检察院系统办理的,由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的,该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相关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
第十六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涉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涉及县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在交办后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未经交办机构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第十九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构及承办单位均应为其保密。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办理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领导负责制。应当及时把代表建议交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当逐个认真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按期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办理代表建议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办理。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
(二)实事求是。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凡是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虽有难度,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解决;短期内办不到的问题,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分期分批解决;超出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本届政府(或监委、法院、检察院)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三)分类办理。承办单位要对建议进行分类,科学安排工作力量,突出重点,认真办理。
(四)务求实效。对建议中涉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承办单位应作为重点建议,抓紧办理,务求落实。办复后,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办理代表建议的具体要求:
(一)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实行领导把关、承办负责人主责、承办人员办理的三级责任制;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办理工作的连续性。
(二)承办单位接到代表提出的建议后,要逐件编号、登记、建档,认真研究办理。一般的建议应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在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亦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三)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分工要清楚,责任要明确。属于自身直接办理的,不得转交下级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必须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代表建议需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四)承办部门和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时,应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对重要内容的建议中未理解清楚的内容,在办理过程中可走访提建议的代表,进一步了解情况,也可以邀请代表座谈讨论,共商解决办法。代表建议办结后,可通过多种形式,了解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县人民政府领导每年应协调政府部门确定若干件代表建议,组织开展进行现场办理,以点带面,促进办理落实。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答复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必须件件给予答复。答复形式可以是当面答复,也可以是书面答复。凡有条件当面答复的,应做到当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当面答复代表建议时,必须认真做好当面答复记录,并由代表签署意见。书面答复时,应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单位公章,直接寄送代表。同时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本部门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对征询意见表要认真填写,分别及时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文字要精炼,用语要准确,表述要清楚。答复类别按A、B、C三类进行标注。凡是条件具备,当年能够解决问题的建议,按A类答复;当年解决不了问题,经过努力分期分批能够解决问题的建议,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按B类答复;超出现行法律政策规定不能解决问题的建议,要说明具体原因,以及今后的设想和打算,按C类答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对建议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3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面听取代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于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应当将答复抄送代表团所在乡镇或单位转达代表。
第二十八条 代表建议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会办意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文件的会签,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九条 对代表建议的当面答复和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应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属于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检查和督办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健全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重点督办和各委室对口联系督办建议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应每年选择若干件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或民生改善有较大影响,以及社会反映较大、影响广泛的建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通过召开现场办理会的形式进行现场督办。常委会各委室应当加强同各自对口联系的承办单位的沟通,通过采取走访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进行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建立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B类件建账销号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应对上年度代表建议办理中的B类件列出目录,建立台账,实行办理一件、销号一件的办法,跟踪督办,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激励和督查制度,落实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监督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每年要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及个别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布有关工作情况,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办理及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办理代表建议拖拉、敷衍、推诿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批评教育;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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