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2018.09.12 10:58
张小平
(2018年8月30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本次会议是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半年工作情况、“十三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情况和2017年度预算执行、财政收支审计等四个专项工作报告,书面通报了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的半年工作情况。批准了2017年财政决算,测评通过两个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了个别代表资格、变动审查报告和人事任免等议案。
为了做好这次议题审议,大家比较辛苦,用两天时间对“一府两院”19个重点事项进行集中视察。这次会议还进行分组审议,大家在视察中细致入微,听取报告专心致志,分组审议积极认真,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达到了提高例会质量的目的。
大家在视察审议中普遍认为:今年来,县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和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以脱贫攻坚为统揽,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抓项目、促投资为主线,强化分析研判和运行调度,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全县经济运行趋稳向好,各行业各领域出现了可喜变化和明显成绩,特别有很多大项目和产业类亮点。法检两院充分发挥审判和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不断深化司法改革,践行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会议充分肯定“一府两院”上半年的各项工作,赞同对下半年各项工作的打算和部署,赞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建议。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一定会圆满完成,甚至超额完成。
本次会议我们采用专题视察、集中听取、分组审议相结合的办法,特别是首次探索运用分组审议这一方式,目的是提高审议质量,增强会议实效。从前面分组审议的情况来看,大家分别围绕视察调研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谈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有关委室认真汇总整理后转交“一府两院”办理。
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全面系统、深刻具体阐述了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原则、要求和路径,这是我们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我就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深刻理解人大监督的定位和原则,始终保持正确方向。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都是法定的。监督的目的,是推动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这就是人大监督的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
做好人大监督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监督、强调监督实效3条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最根本的原则,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始终将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及时有效地将县委意图,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严格依法监督,就是严格遵循“依法”二字,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我们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来开展监督工作,确保各项监督工作和履职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程序规范运行。强调监督实效,就是切实担负起法定监督职责,敢于动真碰硬,抓住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有效实施法律。我们要紧扣法律,查找和分析问题,创新检查方式,发挥好执法检查的“巡视利剑”作用;进一步完善专题询问,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改进工作的重要作用,把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同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统一起来,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合力。
二要牢牢把握人大监督的指向和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人大开展监督,其指向就是紧紧围绕并充分保障中央和省市县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重大目标任务,在本区域得到坚决有效贯彻执行。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确保每一个议题都紧扣中心,每一项视察都拿出成果,每一条建议都有理有据。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把代表议案建议、群众反映意见、调研了解情况作为监督方向,着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那些影响法律实施、制约工作发展、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流程,不断提升县乡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要切实落实人大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7种法定形式: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根据新制定的监察法,各级人大常委会还要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决算;三是执法检查;四是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特定问题调查;七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近年来,我们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和备案审查等形式开展监督,并且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工作机制。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这几种监督形式还没有或很少运用。一方面,从全国范围来看,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这几种形式开展监督的实际例子较少,尚无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可以借鉴;另一方面,这些监督形式涉及的问题都较为重大,非特殊情况不适于运用。这几种监督形式,我们将结合我们县人大工作的实际,按照上级人大的安排指导,努力在今后工作中积极逐步探索运用,从而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特点,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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