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9.06.26 10:00——2019年4月30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推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4月上旬,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先后深入到首阳、柯寨、云田、巩昌四个镇及其所辖4村1社区,走访了镇、村调委会和司法所、派出所、法庭,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讨论等形式,基本了解了乡镇基层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综合情况。同时,在听取县司法局工作汇报的基础上,与法院和卫健、住建、公安、信访、工商联、消协、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围绕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物业纠纷、商事纠纷、访调对接、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法律实施的基本评价
《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颁布,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坚持把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在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创新工作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和服务了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一)深入宣传培训,法律意识显著提高。一是法律普及宣传活动效果明显。2017年以来,司法行政部门把《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和“法律八进”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类重大宣传活动日,采取召开调解工作专题宣讲会,印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现场解答等多种形式,先后10次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营造了广大群众关注人民调解工作,调委会依法、规范调解纠纷的良好氛围。二是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全方位开展。司法局协同各乡镇为调委会征订报刊杂志,印发调解案例,规范调解文书制作,并多次对调委会成员和人民调解员组织进行法律政策讲解和调解知识专门培训,乡镇、村调委会的纠纷调解应对能力有了提升。三是法院的业务指导为人民调解注入了新的活力。县法院在案件相对集中的村委会设立了7个法官工作室,把巡回办案、人民调解员培训、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相结合,由基层法庭定期派人开展工作,增强了调解活动的实效性,提升了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二)健全组织网络,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一是着力构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县、乡两级把依法构建调解组织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47个,17个乡镇和226个村(社区)都组建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组建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物业管理、访调对接等4个行业专门调解委员会。二是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2017年,结合全县村级组织换届,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选任方式、选任条件、行为规范,坚持推选与聘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原则,聘任1500余名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公道正派的成年公民担任了人民调解员。有关部门建立调解咨询专家组,让律师以及医疗、劳动、住建等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了调解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硬件要求,明确调解流程,调解活动不断规范。一是完善了各项制度。依法普遍建立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定期回访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以及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等23项工作管理制度。二是落实好硬件设施。乡镇、村调委会基本实现了有调解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档案柜,有调解业务资料,有统计台账的标准化调委会建设要求。三是明确了调解流程。进一步细化了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调查、调解、调解协议制作、回访和监督履行等各环节的流程,做到了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三到位。近三年来,全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9528件,调解成功9349件,成功率98%;申请司法确认339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4113次,预防矛盾纠纷2472件。
(四)推动机制创新,工作活力不断增强。《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法院和有关部门、各乡镇在“三项原则”基础上努力推动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矛盾纠纷调处联动机制。一是建立“诉调对接”和“访调对接”机制。切实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和联动,特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开展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将民间纠纷以及轻微民事案件向非诉渠道分流,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增强了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二是探索开展行业调解。发挥行业专门调解委员会的优势,把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环境污染、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纠纷通过行业调委会及时、有效的加以处理。三是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化解疑难矛盾纠纷。统筹运用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优势,有计划地引导村委会、社区聘请法律顾问,促进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司法行政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努力化解了一批婚姻家庭矛盾、企业融资贷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土地纠纷等各类复杂疑难纠纷。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检查组认为,全县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实际情况看,贯彻实施法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法律宣传贯彻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增强。一是个别乡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还不够,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和工作推动还不够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如一些偏远落后的村在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二是一些村民和社区居民对《人民调解法》的认知感还不够强,甚至不知道有《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有效性存在疑虑,遇到矛盾纠纷以选择诉讼和信访为主。
(二)对基层调委会的业务指导需要引起重视。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一些村调委会存在“四联单”填写不清晰,未给当事人和镇调委会留存;卷宗内容填写没有回访记录,填写内容不完善等,给后期调解协议的落实留下了隐患。这些问题,显示出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庭人员由于少,业务繁重,深入实地与村调解委员会联系少,有效开展业务指导活动不够。
(三)队伍建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县乡镇调委会调解员大都由司法所人员兼任,村、社区调解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兼职,部分调解人员对所兼职的人民调解工作投入的精力很少,积极性不高,调解效率较低。人民调解员的自身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村级人民调解队伍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难以胜任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部分村级调委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八条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另外,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未给人民调解员颁发聘任书,不符合《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多部门联动的调解协调机制还需完善。一是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还不够健全,行业调委会建设不够平衡。目前,全县仅建有4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且运转不够规范。其余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建行业性调委会在阵地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等方面还处在探索阶段,纠纷调解工作培育不充分,作用发挥不够。二是部门联动参与社会大调解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行业部门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不顺畅,缺乏组织上和程序上的衔接;“诉调、防调、检调、警调”对接联动效应还没有形成。
(五)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保障需要加强。《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务工补贴。在检查中发现,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虽有文件规定但没有落实兑现,人民调解员报酬偏低,村(社区)调委会办公经费不足,影响了作用的发挥。同时,担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乡(镇)司法所大部分没有业务用车,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工作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认知和贯彻力度。一是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普法宣传和道德规范相结合,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弘扬“和为贵”思想,通过人民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法》的认知度和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度,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调委会和村级调委会的业务指导,通过开设专题讲座、剖析典型案例、组织观摩学习、调解员旁听调解等多种方式,定期不定期开展培训。要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流程,推广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效果。要在更大范围推进人民调解协议进入司法确认程序,使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更好地结合,提高案件的调解率。
(二)重视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调解队伍。一是根据《人民调解法》二十条的规定,积极邀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探索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或设置公益岗位的方式,聘请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或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进行专业化调解,提高全县人民调解员工作水平。二是针对镇村调委会成员对调解工作投入的精力不足,村(居)调解员业务水平不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转换聘任调解员的思路,提高选任标准和补贴待遇,努力选任法律政策水平高、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形成一支能够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善于调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强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行业调委会组建工作。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以及与各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的无缝对接。加强成员单位间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和业务配合,统筹化解矛盾纠纷。在已经组建医调委、交调委、物调委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民政、妇联、工商联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群众团体建设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和内容,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四)确保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工作保障水平。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根据《人民调解法》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列入财政保障,并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严格补贴程序。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障机制,确保调解员的人身安全。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人民调解工作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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